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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00—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发文日期:1995-07-03 | 全文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1995年7月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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