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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25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6-11-24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此文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9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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