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局
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087—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发文日期:2015-01-07 | 全文有效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2015.1.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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