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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局

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087—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发文日期:2015-01-07 | 全文有效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2015.1.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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