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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082—鄂地税发[2012]127号

发文日期:2012-10-31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2012-10-3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条款废止]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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