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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以房地产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246—国税函〔2010〕888号

发文日期:2010-07-07 | 全文有效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中,对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暂征收工作中,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增加了税企认识分歧,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规定: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凡符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规定,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凭投资协议及相关评估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被投资、联营企业对上述房地产再转让时,应通知投资企业缴纳该房地产暂免之土地增值税,并凭投资企业该投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复印件、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税款已纳税证明》(见附件),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按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入额扣除。凡不能取得上述凭证者,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一律以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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