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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答复

062—琼地税函[2013]672号

发文日期:2013-11-06 | 全文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答复

琼地税函[2013]672号                                 2013-11-6

儋州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儋州地税发[2013]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开发土地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直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应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半岛置业分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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