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55—桂地税发[2010]18号
发文日期:2010-02-22 | 全文有效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 2010.2.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中有关“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精神,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促进保障性、普通性住房的有效供给,调节土地市场供应,保护有限的耕地,遏制非普通住房的过快增长和价格飞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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