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款住房租赁拆迁赔偿采暖费收旧房及建筑物单独归集成本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209—冀地税发【1996】41号

发文日期:1996-05-30 | 条款失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此文中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同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并尽快制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

        二、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接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我省决定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预往范围为除安居工程以外转让的应税房地产,预征依据为项目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预征比例为0.5%-2%,各市地也可本标准住宅预征率从低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适合的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台。各市地税务部门原则上以真接征收或联合征收为宜,但对个体,个人转让的应税房地产、因交分散、税源不稳定,税务部门难以直接征收的,应尽快建立代征代缴办法,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朋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处罚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税务部门对转让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切实加强“三资”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摸清税源,掌握底数,落实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对1994年1月日前签订的开发及转让合同,逐一登记,明确征免。

上一篇: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 ...下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