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6—冀地税发[2009]34号
发文日期:2009-06-15 | 条款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予以受理,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10日内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纳税人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清算资料及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清算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表(附表3至13);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附表15),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自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鉴证表》(附表14)或《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退)税手续。
五、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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