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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41—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发文日期:1996-10-14 | 全文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            1996-10-14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

       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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