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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039—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7-11-09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2017.1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9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地方税局制定本公告,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主要内容

公告将全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同时,考虑到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纳税人权益有直接影响,如不立即执行会损害纳税人权益,故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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