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共用事项清单更新浙江公司工程款无偿转让股票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162-深地税发 2006 266号

发文日期:2006-04-20 | 全文失效

各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现将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四、房地产所有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方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以上述方式转让房地产,由主管区局审核确认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确认批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下一篇: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