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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附表规定的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以及挂靠其他单位经营交通运输业务(除货物运输外),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扣除50%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的余额按其投资的比例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实际分配所得应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应按实结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投资的企业,一律不能按个人投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承包承租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承包承租给个人经营的,按企业核定的税后利润依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无法确定个人承包承租的企业,一律不能按承包承租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务业税收定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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