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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计7项,其中,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等3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可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省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由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办理系统在网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网上提出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

  五、实行实名办税,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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