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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批准同意,我省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及机构改革要求,商有关部门确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航空港、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等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离境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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