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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现就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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