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暂免征收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现就我区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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