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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对我省范围内推行的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部分涉税业务进行整合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6类47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增值税、消费税比对信息不符的申报。

  5.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省域“同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地税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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