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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区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除税收业务专用章外,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继续沿用原有规格、式样,仅作税务机构名称上的变更。原国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其中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不再刻制,统一使用征税专用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国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自治区国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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