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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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