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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8-06-15 | 全文有效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第(二)项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增加第(三)项:“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删去“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三、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删除,第(二)(三)(四)项内容相应修改为: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正文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以上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根据以上内容修改,随文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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