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缴库办法主建设期扣除范围无偿借款稳岗补贴外派海员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发文日期:2018-05-14 | 全文有效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惰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上一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一篇: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