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支付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示范区工程造价标准附征税费财务会计报表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发文日期:2018-04-27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上一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下一篇: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