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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4-23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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