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4-2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