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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4-25 | 全文有效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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