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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2-0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现对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我市本级(不含柯桥区、上虞区)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2月1日后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序号

行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1.50%

2

工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

0.30%

  对核定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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