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8-02-24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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