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1-1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范围和清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可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定额核定、涉税申请、重大事项报告等7类19项涉税业务(详见附件)。
三、纳税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报送涉税资料,未按照规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及后续管理工作,由资料受理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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