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09-06 |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规程》所称税务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行政登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29号
联系电话:0451-87860626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2017年9月1日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变更的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换发《登记证书》。
(二)2017年9月1日前经商事登记成立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7年9月1日后经商事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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