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增值税进项税额现金折扣非调整事项启用我国海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1-17 | 全文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应税房产、土地的自查,并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相关问题可拨打66966505或66966531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月17日

上一篇:关于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下一篇:关于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