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明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7]23号
发文日期:2017-03-16 |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不计入缴费基数。对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餐费补贴,计入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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