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05-25 |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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