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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8-31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及本执行标准。

  本执行标准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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