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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文日期:2017-09-15 | 全文有效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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