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1-03-07 | 全文有效
中国和美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分别于2010年9月29日和2010年11月24日签署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协议于2010年11月24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生效日以后开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及所得,以及生效日以前开始但协议生效时尚未结束并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相关活动及所得。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关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以及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税务主管当局依据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就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执行相关问题,达成本协议。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美国国内收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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