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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的公告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8-28 |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已办理商事登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于2017年9月1日起,到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行政登记。其中:2017年9月1日后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2017年9月1日前经商事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0日前办理行政登记;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登记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逾期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相关要求及资料报送请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查询下载。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121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钱元峰0571-85278602,朱建华 0571-85866531,李亦恬0571-85828621。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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