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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发文日期:2017-07-18 | 全文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8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的“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由“S”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项应填写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S0001);第16项应填写为: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添加剂(含蛋氨酸)开发及生产(S0016)。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7年7月28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8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条目及编码填写)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7年7月28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同时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及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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