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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桂财税〔2017〕32号

发文日期:2017-06-19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须足额征收。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各级财政部门密切关注财政收支平稳过渡,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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