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收回土地重点税源及其建设项目增值税销售额企业破产保险企业房企增值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税〔2017〕52号

发文日期:2017-06-19 | 全文有效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上一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