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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4-12 | 全文有效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内部传递与共享,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和核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具体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合并分立报告、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各类事项的采集受理机关详见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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