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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7-06-07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八、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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