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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4号

发文日期:2017-04-2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条件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核准流程

  1.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由总机构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国家税务局。

  3.省国税局受理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准,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局和财政局。

  4.总机构主管国税局根据核准结果,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

  (四)分支机构变化管理

  1.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向省国税局备案,由省国税局通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完成增值税汇总纳税调整工作,不再另行核准。

  2.经核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当年度分支机构有变化的,总机构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填列上年度变化后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并报送省国税局重新公布。

  三、税款分配方式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分配方式由核准机关根据汇总纳税企业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从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分配应纳税额或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预缴税款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核准机关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税款分配方式或预征率进行调整。

  (一)按当期销售额分配应纳税额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销售额计算分配应纳税额并分别申报入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当月不分配税款,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

  (二)按固定预征率预缴税款方式

  分支机构按当期销售额和固定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入库预缴税款。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扣除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后余额为正数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局申报入库;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扣除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后余额为负数的,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额×固定预征率;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后续管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相关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停止其增值税汇总纳税。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局应当加强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日常管理。对分支机构增值税申报纳税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局按照适用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国税局。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规定由省国税局制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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