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支付工程款印有本单位名称马来西亚幼儿教育成本核算取消减免税备案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7-05-31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冠名卷票的种类和数量,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上报设区市国税局,由设区市国税局按月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国税局。 

  三、省国税局统一编制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向印制厂商发出《印制通知书》,并将冠名卷票电子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级下拨。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电子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印制厂商配送。 

  四、纳税人取得冠名卷票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五、冠名卷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申请使用冠名卷票的纳税人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自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合同书》,自主选择中标印制厂商,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上一篇: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