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服务收入核定征收债权融资商业用地纳税义务时间税源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

发文日期:2008-09-18 | 全文有效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上一篇: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一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