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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7-04-25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扩大无纸化办税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一)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二)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宜 

  (一)我省国、地税系统原无纸化办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二)今后无纸化办税清单如有变动,将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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