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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4-28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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