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7-04-25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安徽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不包括按次贴花或缴纳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 二、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季申报。 三、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费)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本公告所称按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每季度终了15日内。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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