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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1-24 |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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