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电子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6-12-20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用章,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统一式样的电子业务专用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电子业务专用章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基金费征收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办理的各类办税事项。主要包括本地辖区内日常办税业务和跨区域通办业务等办理过程中需要向纳税(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出具各类表证单书时的出件盖章。跨区域通办业务事项主要包括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全省通办等各类跨区域办理的涉税业务(以下统称“通办业务”)。
本地业务,电子业务专用章与实物印章均可使用;通办业务,原则上使用电子业务专用章。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应当使用行政公章、票证专用章以及其他印章的业务,不使用电子业务专用章。
电子业务专用章的具体适用范围随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调整。
二、制式规格
电子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直径为40mm、边宽1mm,印章所刊汉字为宋体简化字,字高5mm、字宽3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如:“安徽省XX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名称字数过多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横线长13 mm,宽3mm。下方为“电子业务专用章”字样,字高4mm、字宽2.4mm。印章印模详见附件。
三、法律效力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印章系统出具的盖有电子业务专用章的表证单书与传统签章表证单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目前使用的各类实物业务印章仍可继续使用。
四、启用时间
电子业务专用章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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