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限地价核定扣除预售款环境保护税预缴时间转让不动产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发文日期:2016-08-31 | 全文有效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上一篇: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下一篇: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