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11]56号
发文日期:2011-11-28 | 全文失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自2016年8月29日,此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欠税分类
第三章 欠税防范
第四章 欠税监管
第五章 欠税追缴
第六章 欠税核销
第七章 欠税考核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核销;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 欠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
按照计统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
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计统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
计统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
计统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第三章 欠税防范
第十二条
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税源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收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欠发生,包括: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三条
针对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
(一)督促、提醒纳税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缴纳税款。
(二)对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负责评估及稽查部门要同时对纳税人税款缴纳能力进行评估,对可能形成欠税的要制定防范预案。
(三)对征期内存款余额不足批扣不成功的纳税人,征期结束前三天提醒纳税人及时补足存款。
第十四条
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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